众所周知,美国EB-5投资移民大致可分为两个步骤,首先申请的是条件绿卡,即I-526申请,1年零9个月之后,投资移民申请人需要递交条件绿卡转正申请,即I-829申请。I-829申请获得批准,投资移民申请人将获得永久绿卡。投资移民之所以需要经由条件绿卡,然后再申请正式永久绿卡是为了保证投资的持续和稳定性,同时也提供给投资移民申请人2年的时间创造10个就业机会。
关于创造10个就业机会,移民局曾多次进行说明。就业机会既可以是投资项目实际增加的雇员人数,也可以是投资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贡献,间接产生的就业机会。
举例来说,某移民局批准的投资区域中心项目,其投资项目为当地的基础建设设施。在条件绿卡(即I-526申请)申请中,项目计划已经说明全部的就业机会完全是按照移民局批租批准的计算方法间接创造的。移民局批准该I-526申请之时就已经接受了该项目计划和就业机会的计算方法。在审批永久绿卡的时候,移民局便不会要求任何实际雇佣人员数字,只要项目按照I-526申请中的商业计划正常运行,永久绿卡申请便会获得批准。
许多投资移民申请人十分关心移民局采取何种审批标准来审核条件绿卡转正申请,即I-829申请。有鉴于此,移民顾问将在下文结合移民局公布的真实案例向大家具体阐述移民局的审批标准:
1. 投资项目的商业计划需要确实执行。
移民局在2013年6月17日和12月14日等会议中多次指出:在I-829的申请阶段,移民局需要确定当初I-526申请中的商业计划是否被确实执行。只要I-526的商业投资计划按部就班实施,I-829申请便可获得批准,投资移民申请人就可获得永久绿卡。
2. I-829的审核过程中,移民局不再审核投资人资金来源,不再对投资创造工作的计算方法及可行性进行审核。
以上文中的项目为例,投资区域中心项目在递交I-526申请之时便向移民局说明,商业计划中所有工作都将是间接创造的。投资项目是一个基础建设项目,建成后 将对当地的经济做出贡献,间接地向社会带来就业机会。移民局审核该类I-829申请时,不会再对工作创造可行性、计算方法和对经济的贡献提出疑问。只要证明投资已经具体到位,已经按照投资计划书用于基础建设项目,I-829申请便可以批准。
3. 目前I-829批准率相对其他种类的移民是比较高的。2013年I-829申请批准率超过85%,由此可见移民局批准过程中,大部分投资移民项目是可行的。
4. 从真实案例分析移民局对I-829申请标准:
从移民律师协会最近发布的具体案例(2014年4月23日 AAO Decision)可以看出移民局审批投资移民申请的标准十分清晰,而且比较人性化。
该案例的5位投资人原计划投资一家建筑公司,然而建筑公司在不善经营一年之后倒闭,投资人资金被用来投资一家餐厅。在这过程当中,负责管理投资的中心没有向移民局申明这一大幅度的更改,并且餐厅所在的地点不在50万投资移民的投资区域,而位于100万投资移民区域中,除此之外这一家餐厅最终也没有实际创造 10个就业机会。移民局以投资项目未按照原计划进行为主要理由,拒绝了申请人的永久绿卡申请。结合移民局的文件资料,旭飞移民顾问总结归纳出以下几点:
4a.)投资项目中途出现重要变动,项目中心应该向移民局递交新的I-526临时绿卡申请,或递交I-526补充资料说明。移民局的文件表明允许申请人中途改变商业计划,但是需要通知移民局。
4b.)从此案例中,我们还可以看出投资中小型公司申请永久绿卡可能出现的变数相对来说是比较大的。由于项目经营的规模较小,在今后2年中项目的稳定性难以保障,并且要证明实际创造10个就业机会,该类项目申请条件绿卡转正就容易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
4c.)此案例中的申请人绿卡转正申请虽然遭到移民局的拒绝。但是移民局先后二次延长了申请人的临时绿卡。仍然允许申请人继续以临时绿卡身份留在美国,并且允许申 请人递交新的投资移民项目申请。当然,之后申请人还是需要再次申请临时绿卡转正。此案例显示移民局对于I-829的审理还是比较人性化的,保护了申请人和家庭在美国的继续的工作和子女教育,这对于投资移民申请人来说是一个正面的信息。
最后总结,移民局永久绿卡(I-829申请)的审批标准是,只要投资的企业或项目真实运作,项目计划得到实际实施,I-829申请就会获得批准。投资移民的项目需要保持和执行当初在I-526申请时的商业计划,投资移民的申请人需要同有经验的移民律师商讨项目的执行情况。
移民美国的条件